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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和林某甲为从事电焊焊接与切割类工作,在明知他人系办理虚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仍然通过其湖南工友(身份不详)以每本1200元的价格各自购买1本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经查询,青海省制证系统数据库和国家应急管理部网上数据库系统均无林某甲、林某乙的相关记录。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另案材料、复函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及同案犯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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