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村**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周某某、林某丁共同采伐五大堡乡**村“**”山场的林木。经鉴定,“**”山场被采伐林木为杉木,共计42株,总蓄积20.6235立方米。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动到庆元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工单、户籍证明;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周某某、吴某某、林某己、林某庚、吴某甲、林某辛、吴某乙、毛某某、林某壬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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