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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周某某、林某丁共同采伐五大堡乡**村“**”山场的林木。经鉴定,“**”山场被采伐林木为杉木,共计42株,总蓄积20.6235立方米。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动到庆元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工单、户籍证明;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周某某、吴某某、林某己、林某庚、吴某甲、林某辛、吴某乙、毛某某、林某壬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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