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12号
被不起诉单位: 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5********,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街道**路**号。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1********, 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两次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被不起诉单位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公司实际经营者周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付某某介绍从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涉及票面金额1839354.56元,税额183935.46元,价税合计2023290.02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2019年12月30日,周某某向兰溪市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183935.4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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