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新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7月24日、8月1日三次要求安新县公安局补充证据。
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6月份期间,曹某某伙同其妻子杨某某在其家中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多名参赌人员参赌,从中非法获利两万余元。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缺少关键物证涉案捕鱼机老虎机,无法认定曹某某、杨某某家中的捕鱼机老虎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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