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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杨某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8日,西华县*乡*村党支部书记杨与西华县人民法院签订租赁合同,将*乡原法庭937平方米土地租赁,租赁年限50年,租赁费16万元。被不起诉人杨某将*乡原法庭937平方米土地租赁后,在未办理任何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份将该宗土地以88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另案处理)。后何某某在该宗土地上建门面房8间,建好后将门面房卖给他人。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退出赃款60万元。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自愿退出赃款12万元,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8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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