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四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9时14分,被不起诉人杨某到盈江县公安局勐弄边境派出所主动上交其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枪支总长132厘米,木质枪托长30厘米,铁质枪管长102厘米)。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查获的枪支一支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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