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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诈骗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6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兰陵县莲花山城加油站(石化公司)二楼以办理加油卡的名义诈骗李某500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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