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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街道**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4日二次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于2019年元旦左右的一天凌晨4时至5时之间,在农安县**镇**小区**超市南门的楼梯下,盗窃三、四个纸壳箱,价值人民币3元;于2019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5时许,在农安县**镇**小区**超市北门前,将**超市的门前铺地的三张大纸壳偷走,价值2.1元;于2019年3月3日凌晨4时 30分至5时之间,杨某在农安县**镇**小区**超市南门前的楼梯下,盗窃一捆纸壳,价值人民币21元;于2019 年3月4日凌晨4时40分许,在农安县**镇**小区**超市南门前的楼梯下,在盗窃纸壳过程中,被**超市女老板刘某某抓获,此次盗窃纸壳价值3.5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共计盗窃四次,被盗物品价格总计人民币29.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杨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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