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1********,苗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路**园**栋**单元**室,住咸丰县**镇**大厦**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2月14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利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将自己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鄂Q****3的别克昂科威担保给重庆黔江**贷网公司贷款6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超过30天杨某无法还清6万元则需与黔江微贷网协商继续支付利息。2019年4月份,杨某无法向重庆黔江**贷网公司继续支付利息,微贷网公司告知杨某如无法支付利息就需要归还本金,否则将会处理掉杨某的车辆。经协商无果后,杨某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在民警的组织下,杨某与微贷网公司约定2019年8月29日之前杨某归还所有本金并且该期间无需再支付相关利息费用。2019年8月19日,黄某某(杨某所签质押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联系到利川市二手车商谭军,将杨某质押的车辆以6.1万的价格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谭军,2019年8月26日谭军以7.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幸定珠。 2020年3月18日上午,杨某经找寻在本市河畔民居小区楼下发现自己质押出去的车辆,于是杨某联系拖车,将该车从利川拖运回咸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某某处置涉案车辆时是否已过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杨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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