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检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大学文化,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案件中队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栋**,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第一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冉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其子冉某甲因醉驾被立案侦查,需要一个立功以减轻处罚,希望杨某某给冉某甲找一个立功线索,杨某某因与冉某某的同事之情,当即应允并表示等有线索立即与冉某某联系。同年4月24日上午,杨某某告诉冉某某,其在办理一个网络赌博案件线索,让冉某某立即与冉某甲联系并告知冉某甲一会儿会有一个微信加冉某甲为微信好友,后再去向杨某某举报。随后,杨某某利用参赌人员田某手机及微信号添加冉某甲微信,冒充田某与冉某甲进行私聊,并将田某所参与的微信赌博群中的成员列表、群内红包记录、赌博软件等截屏后将截图发给冉某甲,冉某甲将截图与自己手机上与“田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一起交给杨某某进行“举报”,之后杨某某给冉某甲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等材料。立功相关材料后由冉某甲辩护人王某提取后提交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未采纳立功表现。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实施的行为未造成后果,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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