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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骗取贷款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需要资金投资砂场,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杨某丙(另案处理),并让杨某丙为其办理凤凰县**银行的便民卡贷款业务。后杨某甲按杨某丙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户口册、建设银行卡等资料,杨某丙则为杨某甲提供了虚假的工作证明、银行流水、个人征信报告等资料。2020年4月9日,杨某丙将杨某甲谎称为凤凰县**厂员工,同时让吴某某冒充杨某甲母亲做为担保人,通过杨某丙的介绍,杨某甲带着伪造的资料到凤凰**银行**支行面签办理便民卡,后成功办理了金额为20万元的福祥便民卡。截止到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杨某甲尚未归还银行20万元贷款本金。2020年11月13日,杨某甲将便民卡内的贷款全部还清

2020年11月11日,凤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传唤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凤凰县**银行贷款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同案人杨某丙的供述;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到案情况、未还款证明、还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为获取贷款,通过他人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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