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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5********,土家族,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镇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在禁渔期间,与杨某丙在镇远县都坪镇地花行政村亮溪组的河里使用电鱼机捕鱼,共捕获80条鱼。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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