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4********,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其叔叔杨某乙(已过世)的一支长管火药枪存放于天柱县**镇**村**组家中。后因杨某甲在天柱县**镇**村**组的老屋年久失修,其又长期在外务工,于2019年11月份,将这支长管火药枪暂存于天柱县邦洞镇龙章村第四组其表弟黄某某家中。2020年1月28日公安民警到其家中询问,其主动交代持有一支火药枪并带民警到黄某某家提取该火药枪。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火药枪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甲未使用过枪支进行违法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动上交枪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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