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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1********,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其父亲杨某乙去世后,非法持有其父亲遗留的疑似火药枪1支、气枪1支、气枪弹853枚。2019年10月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民警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火药枪(QDNGASF-JC-2019-97-01)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送检的疑似气枪(QDNGASF-JC--HJ-2019-97-02)不具备进一步检验条件,送检的疑似气枪弹(QDNGASF-JC--HJ-2019-97-03)为4.5mm气枪弹。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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