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25日被临时羁押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9年10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时任宜章县**乡(现***镇)***村4、5组组长杨某乙、杨某丙(已判决)以**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开采引起村民房屋开裂、水源干涸、田土下沉为由,号召在外务工村民回家与**矿协商。
2011年6月28日15时许,在宜章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召集下,**矿法人代表王某某与***村4、5组村民代表在**矿办公室协商纠纷。在协商过程中,部分村民对王某某的言语不满殴打了王某某,并对矿区办公楼、维修机房内物品进行了打砸。随后,杨某乙示意村民将王某某带到村里继续谈判。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与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杨某癸、杨某子(已判决)等人强行将王某某带至该村祠堂。在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劝说下,次日凌晨4时许,才将王某某放回。
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犯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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