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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0********,侗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租用同村村民杨某乙家位于镇远县**村云盘岽责任山林后,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山林用于修建镇远县军腾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养殖业,其中有多名贫困户入股参与分红。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其非法占用的林地为一般灌木林,面积为18.29亩。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积极对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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