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旺某某人,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何某某(不起诉)因家庭琐事与丈夫杨某乙发生情感纠纷,因怀疑杨某乙与侯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同居, 2019年12月4日18时许,何某某在**镇**街侯某某工作的门市部外守候时发现杨某乙驾车接上侯某某及其女儿,何某某遂跟踪杨某乙等人至东河镇马家梁社区紫金小区B栋3单元11楼2号外。先后打电话邀约了其儿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赵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到侯某某的住宅外,欲取得杨某乙出轨的证据。2019年12月4日23时许,何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侯某某家门外多次喊话、敲门、踹门欲让杨某乙等人开门,均无人应答理睬。次日0时许, 二人合意撬门,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从其驾驶的车内拿来一根撬棍,何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先后使用该撬棍撬坏了侯某某家入户门的门锁进入房间,与杨某乙、侯某某发生抓扯、打斗。2019年12月10日,何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旺某某公安局东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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