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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温州市鹿城区开设**科技公司开始招收业务员,冒充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以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进行POS机销售。在销售POS机过程中,业务员以信用卡需要刷流水或刷走的钱会在几个月内返还等,秘密扣除人民币131元、190余元、299元等不同的费用。杨某甲会给业务员每台POS机人民币人民币85元、95元提成。公司的主要架构:经理、队长、主管、新人。公司的培养模式:由主管以上级别人员作为师傅,带新人开展诈骗活动。新人每卖出一台POS机,师傅可以获得人民币5元提成。经查,共计骗取人民币13000余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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