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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4********,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组,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21日被执行拘留,2020年8月10人经我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于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丹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2019年7月25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8日先后三次组织顾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等人到丹寨县找阮建红等人培训作弊后,顾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等人在丹寨县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中作弊。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主观犯意上难以认定,其供述称,自己只是在微信群上看到考试包过的信息后,才带学员去嘉诚宾馆培训的,具体如何操作并不知情,也没有联系过那边负责培训作弊的人,没有和他们串通作弊的故意,其带学员过去的目的只是想让自己的学员考试顺利过关才好招收新学员,收取吴某某六千元目的是因为他不是自己带的学员,怕考完过后吴某某不交培训费被那边的教练来找自己要钱。从其他证据上看,也没有能够直接证实杨某甲联系那边教练作弊活动的证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组织学员到丹寨县参加驾驶证科目考试培训三次,其中一次杨某甲本人未亲自带学员到丹寨县、一次考生未能参加考试。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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