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镇**村杨**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村*巷*号1**5房的住处休息时,在其女朋友被害人杜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杜某某行李箱内的一个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6480元),以人民币4820元的价格卖掉后,通过微信向杜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2020年7月30日13时许,杜某某发现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抓获归案,并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微信中缴回人民币289.1元发还杜某某,杜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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