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2000********,苗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凯里市中博“金城炫网吧”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手机盗走。同日下午17时许,杨某甲以200元的价格将被盗手机卖给凯里市小十字一手机店。次日,杨某甲被抓获后带领民警将被盗手机追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价值1839元。
案发后,杨某甲因上述盗窃行为,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行政拘留。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