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54********,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已退休,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月20日、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298号物美超市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先后三次窃取超市内祖名小油豆腐、青菜、生菜等商品(其中1桶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大食桶方便面经鉴定为3.98元,其余商品因无实物无法鉴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及同案人杨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对自己伙同杨某乙先后三次在文一路物美超市通过故意少刷部分货品的方式盗窃蔬菜等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以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订单详情、委托书,证实胡某某受被害单位委托处理本案,指证了杨某甲多次到物美超市行窃的事实。
3.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身份情况以及无前科的情况。
4. 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害单位收到杨某甲赔偿款,对杨某甲表示谅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被盗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大食桶方便面1桶共计价值人民币3.98元,其余商品因无实物、标的物不详,无法估价。
6. 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被动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情节较轻;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第三、本案已进行退赔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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