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大道**段**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5号门卫室,盗窃被害人杨某乙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两瓶曼秀雷敦牌男士洗面奶(购买价40元)。
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 杨某甲在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5号门卫室,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一双棕色带毛短靴(购买价159元);盗窃被害人沈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一件黑色呢子大衣(购买价110元)。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杨某甲在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5号门卫室,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十二盒面膜(购买价609元);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一件燕麦色呢子大衣(购买价238元)。当晚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发现杨某甲盗窃,遂报警,后杨某甲将刘某某的快递(内有十二盒面膜)退还给刘某某。
2019年11月18日晚,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3号门口将杨某甲挡获,并在杨某甲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租住处搜查出上述被盗物品。
上述被盗物品因未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认定报告,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杨某乙、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四名被害人对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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