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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款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富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杨某甲自2019年以来,因为款庄镇***村财产土地纠纷与其哥哥杨某乙多次发生冲突,矛盾尖锐,关系也进一步恶化。2020年07月07日11时许,杨某甲与母亲彭某某回款庄镇***村其哥哥杨某乙家帮彭某某拿东西,当彭某某进门时发现房门打不开,于是和杨某乙夫妇发生争吵,杨某甲见状就去帮其母亲,后双方吵闹,继而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杨某甲使用锄头棒对杨某乙进行殴打,杨某乙手部受伤,经昆明市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富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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