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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敲诈勒索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职业个体,现住大庆市**区**路**小区**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2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肇东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2日退回肇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6日补查完毕后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12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8日19时许,肇东市****村村民盖某某约朋友杨某乙、孟某某、杨某丙到****水库去偷鱼,在取鱼时盖某某、杨某乙、孟某某,被水库看护人员杨某丁及潘某某、乔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等人抓获,将人、车带到水库看护窝棚处理并恐吓要挟将三人交到派出所拘留,盖某某提出给几人买烟未应允,后经杨某丁请示老板被不起诉人某甲,盖某某又打电话请杨某丙出面和杨某甲、杨某丁求情,经过反复磋商,讲好必须交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款,盖某某开车到安达去取钱,由于取款机没有钱,只支取了一万二千元,杨某丁又请示杨某甲,杨某丁又向杨某甲求情,让写三千元欠条和保证书后才让三人离开,第二天天下午由杨某丙把三千元送给杨某丁,把欠条撕掉。杨某丁收到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向杨某甲汇报,杨指示参与的六个人每人奖励一千元,剩余的九千元交到青肯泡水库财务杨某戊处。

    2018年9月1日,证人靳某某向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举报,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警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9 年5月23日在大庆市**区**路**小区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传唤到案。2019 年5月25日在安达市**水库管理站鱼窝棚内将杨某丁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及杨某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一本通明细、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承包协议书、涉案财物移交单、撤销案件决定书、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建议书及答复、检测报告书、补查情况说明等;证人杨某丙、董某某、靳某某等证言;被害人盖某某、杨某乙、孟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及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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