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9月1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因双方排水沟发生纠纷而被杨某乙丈夫刘某某用锄头打伤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另案处理),随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为泄愤,用锄头将刘某某家三道铝合金门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三道铝合金门共价值人民币8054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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