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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M3*7路公交车行至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地铁站附近时,与被害人杨某丙驾驶的出租车发生擦碰事故,随后杨某甲下车与杨某丙发生口角,二人继而相互扭打起来。打斗中,杨某甲用拳头朝杨某丙的脸部击打数下,将杨某丙眼部打伤。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将二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杨某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8月3日,杨某甲家属积极赔偿杨某丙,并已取得杨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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