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其前妻李某甲之间有离婚纠纷,李某甲想接二人的婚生女杨某乙与其同住几日。2020年3月18日17时许,李某甲邀约其姐李某乙(本案被害人)、其弟媳周某某跟随一起到巴州区**镇**村**组杨某甲家中。因杨某甲不同意李某甲带走女儿杨某乙,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某乙与杨某甲发生抓打,在被杨某甲亲戚等人劝开之后。杨某甲与李某乙在家中一楼大厅处再次发生争执,杨某甲追打李某乙到其家外社道路上,并将李某乙推倒在地后用脚踢李某乙,致李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侦查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赔偿了李某乙损失,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杨某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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