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乙在天河区**街**号门口,因杨某乙阻止杨某甲妻子砌防护坎的问题而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推拉。期间,杨某甲将杨某乙推倒到水沟中,致其受伤。经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月3日,杨某甲到天河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甲的家属已代其对被害人杨某乙作了赔偿,且有自首、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