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乙在天河区**街**号门口,因杨某乙阻止杨某甲妻子砌防护坎的问题而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推拉。期间,杨某甲将杨某乙推倒到水沟中,致其受伤。经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月3日,杨某甲到天河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甲的家属已代其对被害人杨某乙作了赔偿,且有自首、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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