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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某县,住蒙某市**镇**村委**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6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在逃于2019年10月3日被昆明市晋宁分局文化名城派出所刑事拘留,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甲、毛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2日1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另处)因与受害人张某乙有长时间的利益矛盾冲突,杨某甲、杨某乙利用受害人张某乙与证人王某某在对拆迁进行谈判时的可乘之机用刀将受害人张某乙头部、肩部、背部砍伤。经红河州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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