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承包了重庆市大足区**二期标准厂房一标段建设项目中食堂和宿舍的木工活,在此期间拖欠杨某乙、万某某、黎某某、余某某、侯某某、黄某某、龙某甲、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梁某某、龙某乙、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3963元。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两次联系杨某甲到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处理欠薪事宜,其拒不配合。2019年4月9日,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于2019年4月11日送达杨某甲妻子姚某某手中让其转交杨某甲。2019年11月 21日刑事立案前,杨某甲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33000元。2019年11月28日,杨某甲支付剩余的全部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70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民工工资发放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农民工工资确认表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龙某甲、吴某某、陈某甲、杨某乙、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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