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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妨害公务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许,凤凰派出所民警辛某某、颜某某等人驾驶巡逻警车在辖区内的村庄进行巡逻,在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发现杨某乙(不起诉)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警便口头传唤杨某乙回凤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乙不配合民警,并用手推开民警,民警采取强制措施给杨某乙上手铐并准备带上警用巡逻车,杨某乙大声喊叫,随后杨某乙的四弟杨某甲、三弟杨某丙(提起公诉)、父亲杨某丁(不起诉)听到后陆续赶到现场,杨某丁、杨某丙、杨某甲用手指着民警大声叫民警解开杨某乙的手铐。杨某丁还冲过去抓扯民警辛某某、用手使劲推民警颜某某。杨某丙在旁边用手想去抢民警辛某某身上的防暴枪,但是被辛某某推开,杨某甲用力推打民警黄某某身体,杨某乙也用脚踢民警颜某某一下,踢完民警颜某某后还朝辅警蒲某甲身上踢去,但蒲某甲躲开了。接着杨某丙威胁民警,并跑回家里厨房双手分别拿着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冲向民警,但被其老婆蒲某乙拦住拿下手里的刀。杨某丁、杨某甲、杨某丙在现场对民警大声喊叫,现场围观村民越来越多,民警被迫解开杨某乙的手铐,将杨某乙带上警用巡逻车。当警用巡逻车开出2米左右,董某某(不起诉)赶来用身体拦住警用巡逻车,不让警用巡逻车开走,还用手拍打警用巡逻车,并起哄让村民围堵民警,随后被民警拉开。

2020年1月25日,杨某丙、杨某甲、董某某被传唤到凤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扣押杨某丙的一把水果刀(刀身铁质,头尖,单刃,刀身长约15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刀柄木质)和一把菜刀(不锈钢刀,头尖,单刃,刀身长约20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2020年3月10日,杨某丁到凤凰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两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颜某某、黄某某、蒲某乙、杨某戊、李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及同案犯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2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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