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69********,汉族,大学本科,原乐业县林业局**,正科级,住乐业县**。因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 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6月28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作不予逮捕决定,同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2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杨某甲任乐业县林业局**期间,在负责2014年度中央财政上岗村三叶青种植项目、乐业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林下经济发展示范项目(新化镇伶弄村种桑养蚕项目、甘田镇金银花种植项目)、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下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审核拨款过程中,收受县林业局林证办副主任黄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2万元。2014年至2015年期间,杨某甲在审核把关杨某丙等人为群众申请办理造林补贴事宜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杨某丙送的好处费共计5万元。杨某甲共收受黄某某、杨某丙贿赂7万元。
2、2015年至2016年,杨某甲在任林业局**期间,挂靠右江区经济法律服务所,以服务所的名义跟林旺金矿公司签订合同,杨某甲开发票给林旺金矿公司,林旺金矿公司直接支付“法律服务费”发给杨某甲共计11万元,杨某甲以“法律服务费”的名义变相收受监管企业林旺金矿公司11万元贿赂。
3、2014年至2015年期间,乐业县林业局在规划实施2014年度中央财政林下经济发展示范项目(新化镇伶弄村种桑养蚕项目、甘田镇金银花种植项目)、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下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同乐镇上岗村三叶青种植项目)、2015年度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示范项目(乐业县花坪镇养羊项目)的过程中。在项目实施后,杨丰羽作为林业局**,具体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及验收工作进行最终把关,其未对该项目的实施及验收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便同意拨付项目款,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195万元。
经审查认为,侦查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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