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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现住贵州省盘州市干沟桥**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贵BN****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盘州市亦资孔开往盘州市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川西路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送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杨某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3.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无犯罪记录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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