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8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5日被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浙C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温瞿东路高殿普护寺对面川菜馆开往温瞿东路香云旅馆。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人杨某甲开至温瞿东路1105号前处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