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苏CM****轿车,在铜山区**街道**村**队村内道路上,从杨某乙家门口行驶至杨某丙家门口,因与杨某丙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8月1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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