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东莞市寮步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湘EG****小车行驶至本市寮步镇兴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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