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性别: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9********,**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瑞线由**广场往二移民区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上瑞线1855公里+600米处时,被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抽取其血样送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论为89.7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杨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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