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鼎城区**镇**村老家与家人吃晚饭时喝了约二两药酒和一瓶啤酒。饭后休息了约一个半小时,然后驾驶车牌号为湘******戴纳肯小型越野客车搭乘妻子、儿子、朋友一共四人,从老家出发往本市武陵区方向行驶至洞庭大道路口时,被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干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其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为121毫克/100毫升。随即犯罪嫌疑人杨某甲被依法进行强制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37.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证明材料、驾驶证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