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村**街**号,现住址**。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6月25日凌晨,酒后驾驶其父杨某乙(另案处理)的鲁******小轿车,行驶至华骏物流园门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物流园门口绿化带受损。为逃避责任,杨某甲授意未饮酒的王某某(另案处理)报保险及报警,并由王某某自称系其驾车发生事故。后杨某乙在明知是杨某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系杨某甲授意顶包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某一起到保险公司签字申请理赔并提供农商银行账户,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600元。
2020年8月15日,杨某甲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