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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本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湘KB****小型轿车从新化县**镇驶往温塘镇方向,途经新化县**镇**村**地段时撞倒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当日3时左右,杨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13日,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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