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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杨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单位瑞金市****合作社,住所:瑞金市**乡**村***和****。法定代理人杨某甲。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68********,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任瑞金市**镇****,瑞金市****合作社原法定代理人,现住瑞金市**镇**村**街**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54********,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瑞金市****合作社原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瑞金市**乡**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曾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瑞金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瑞金市****合作社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瑞金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冬,杨某丙、杨某丁、曾某甲、刘某甲、杨某戊等六人一起合伙在瑞金市**乡**村***和***种植脐橙,为确保脐橙种植有序进行,由杨某丁出面雇请了被不起诉人杨某乙为管理员。为加强管理,于2015年3月成立瑞金市****合作社,注册股东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甲、范某甲、刘某乙、杨某己,法定代理人为杨某甲,其中:曾某甲委托杨某甲为注册股东、黄某春委托刘某某(刘某某委托范某甲)为注册股东、刘某甲委托刘某乙为注册股东、杨某戊委托杨某己为注册股东。瑞金市****合作社筹集资金后,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手续的情况下,由刘某乙出面雇请袁某某的挖掘机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至农历五月二十四日前后对***和****山场进行开挖条带和修建果园林区公路,并于2015年冬在***和****山场修建蓄水池和药池及2017年农历九月在****山场修建管理房。开挖林地条带和修建果园林区公路、修建蓄水池、修建药池、修建管理房的工作经由瑞金市****合作社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杨某乙全权组织进行和实施。经鉴定:(一)瑞金市****合作社在日东乡陈村***和****山场种植脐橙,在脐橙果园内修建土路、修建蓄水池、修建药池等共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8.8993亩,其中占用公益林面积7.7489亩;占用用材林面积11.1504亩。(二)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林地原面貌被破坏、林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瑞金市****合作社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瑞金市**乡**村***和****山场开挖林地条带和修建果园林区公路、修建蓄水池、修建药池、修建管理房,致使山场植被被严重破坏、林地原貌被破坏、林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杨某乙作为合作社现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8月30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查清**乡**村***和***山场场主杨某丙、杨某丁是否存在破坏林木资源的情况;2、查清该合作社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危害后果;3、杨某乙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该合作社沿用的道路的两边早已补植柚苗,并已生长,是否达到刑事追究的毁坏的程度,请进一步鉴定核实。

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1、2009年和2014年二次发生森林火灾,灾后山场林木资源毁坏,当地村民砍伐回家做柴火烧了。瑞金市****合作社和杨某丁及杨某丙个人没有砍伐山场上的林木;2、杨某甲作为瑞金市****合作社法定代理人负主要责任,而杨某乙是具体实施执行人员负直接责任;3、虽然杨某乙不是该合作社的股东,但作为该合作社的管理员领取了工资,作为具体实施执行人员在该案中负有直接责任;4、因对该合作社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了鉴定和补充鉴定,认为犯罪在先、补植在后,故未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程度再次鉴定。

本院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

2019年10月17日,辩护人胡华勇律师向公检二家提出辩护词认为:瑞金市****合作社租赁的***山场、****山场,在他们租赁使用前***山场曾是当地农民杨某丁的油茶种植基地,其作业道路早已形成,而***和***等山场曾在2012-2015年期间,进驻过省探矿队探矿作业,为运送探矿设备和运输矿石也曾修有便道,这些道路一直被脐橙园沿用,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9年12月10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瑞金市****合作社非法占用农用地地点为**乡**村***和****山场,其山场原属地为当地村民杨某丁种植油茶的山场,2009年底**乡人民政府、市林业局批准该油茶山场为油茶产业园项目,并由2010年元月5日在瑞金市电视台绵江两岸专题报道,另该山场内的作业公路有当年省探矿队修建的作业道路,其附属设施应视为生产需要,不应列入非法占用的范围,请进一步查清。2、经实地踏看,该合作社已将作业路复绿种植了湿地松等树苗,请进一步查清事实。

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再报:1、经查,杨某丁租赁山场后于2009年响应瑞金市人民政府的号召,2010年春种植了油茶,经瑞金市林业局现场验收种植面积37.1亩,其范围不属于鉴定报告书上鉴定的占用林地的范围之内。后因管理不善,2014年杨某丙邀请其入股种植脐橙并于2015年进行挖条带和修建林区公路种植脐橙。又经询问知情人证实2009年杨某丁在***山场修建的林区公路和防火线在2015年开挖林地种植脐橙时未被挖毁,现在还在使用。2、该合作社在我局2019年4月30日立案侦查后的2019年10月才在种植脐橙***和****山场的林区公路上种植松树和橘红树树苗。经现场踏看在***作业路上种植的是松树,在****山场的作业路上种植的是松树和橘红树。

经二次退回补侦,针对杨某丁种植油茶修建了作业道路问题,该合作社把油茶改种脐橙问题及省探矿队因施工修建了作业道路问题,我院进行了自行调查,认为:1、2014年10月15日瑞金市果业局(瑞果字[2014]35号文)“关于新建千亩脐橙精品示范园的批复”:“**乡**村村民委员会:你村报来新建打造千亩脐橙示范园建设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决定:打造精品示范园是群众的愿望,符合当地实际和上级的要求,同意你村新建千亩脐橙精品示范园,请你们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我们将协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在整地开发、苗木定植、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技术上的指导。” 2、2020年4月16日瑞金市林业局情况证明:“**乡**村村民杨某丁于2009年冬至2010年春在其本村种植油茶37.1亩,列2009年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并于2010年冬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共计7420元。2009年至2016年5月,政府未禁止公益林范围内种植油茶,因经营不善而改种脐橙的,不需要林业局批准,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3、**乡林业工作站证明:该合作社脐橙园内的现有道路复绿完成,总长度为3400余米(其中***2400余米,高陂窝1000余米),道路两侧株距2米,总计种植湿地松3400株,目前长势良好,成活率达90%以上。4、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2014年,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经省国土厅批准,在我市**乡**村**岽(19.98平方公里)、下陈坑(16.18平方公里)等地点进行金、重晶石矿普查地质勘查工作。其中,江西省瑞金市**坑金矿普查项目完成了机械岩心钻探1020米,槽探4785立方米,1:10000地质测量25平方千米,1:20000土壤测量40平方千米,采样3553件,岩矿测试30700件;江西省瑞金市**岽金、重晶石矿普查项目完成了机械岩心钻探4311.1米,槽探5805立方米,1:10000地质测量39.9平方千米,1:20000土壤测量19.9平方千米,磁法10平方公里、电法10平方公里。5、**乡**村村委会证实2012年-2015年期间省探矿队修建作业道路位置图。

经本院审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及自行调查认为:2016年5月之前,政府未禁止在公益林范围内种植油茶,油茶改种脐橙不违反相关政策,为了种植油茶,修建适当的作业道路应认为是产业发展、配套设施的需要。加之江西省探矿队的勘探行为是经过江西省国土厅批准的,瑞金市主管部门有监督其探矿的合法性,因工作的需要,在其作业的范围内修建适当的作业道路用于运输矿石样本及设备,也应当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考虑到侦查机关认定的非法占用面积18.8993亩中大部分包含有种植油茶、探矿的原作业道路,由于历史久远的原因,难以区别非法占用的实际情况,非法占用面积应认定为存疑。目前山场上原作业道路的植被已进行了补植复绿,其成活率已达到了90%以上,其种植条件受损程度侦查机关未作司法鉴定,因此,对造成植被毁坏后果的程度也只能认定为存疑。本院认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且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第六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对瑞金市**乡****专业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合作社现场管理人杨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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