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安沛省木岗寨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1993年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安沛省莫刚寨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安沛省莫岗寨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杨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杨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傣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老街省保安县明新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杨某戊,男,2001年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莱州省三塘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6年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莱州省船河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某甲、杨某乙、莫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陆某某、熊某某、杨某戊涉嫌偷越国境罪向,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以杨某甲、杨某乙、莫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陆某某、熊某某、杨某戊涉嫌偷越国境罪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杨某甲、杨阿朱、莫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陆某某、熊某某、杨某戊撤回起诉。
河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莫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陆某某、熊某某、杨某戊等人乘船偷渡到**队附近岸边。2019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冯鸿亮、付红星伙同刘文(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云******红色货车运送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莫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陆某某、熊某某、杨某戊至**路段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河口县公安局认定的关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阿朱、莫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陆某某、熊某某、杨某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杨阿朱、莫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陆某某、熊某某、杨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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