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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五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农,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身穿从网上购买的制式警服棉袄(警衔等警用标志齐全)酒后在民权县**大道***超市路口,为在朋友面前炫耀、逞能,非法拦截、盘查王某甲、王某乙骑行的摩托车,户某甲驾驶的豫AG****商砼罐车和另外一辆商砼罐车(未查明被害人),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并试图向户某甲索要钱财未得逞。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交办单、说明1份搜查笔录和照片、杨某查车视频资料、杨某确认警服照片及网购警服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户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杨某身着购买的制式警服棉袄,冒充人民警察在道路上非法拦截、盘查车辆,并向司机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索要钱财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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