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2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5日退查重报,同年2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11日补查重报。
金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梅在经营金塔县来客舒足浴阁期间,为牟取利益最大化,在来客舒足浴阁内容留火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刁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推油”、“打飞机”的方式,并为顾客提供性服务,杨某从中五五分成牟利,非法获利12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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