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73********,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乡**村委会**组**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害人李某甲与吴某某认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被吴某某家人发现。2019年10月16日晚上,李某甲到杨某乙租住的金碧镇**小区**幢**单元**室找吴某某。当晚21时许,李某甲出来到楼道时遇到外出回来的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二人遂将李某甲叫回杨某乙出租房处理此事。期间,杨某乙和施某某对李某甲实施了殴打,当晚杨某乙和施某某外出住宿,并打电话将事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10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施某某、杨某甲先后来到杨某乙出租房,期间,杨某甲对李某甲实施了殴打。之后施某某打电话给李某甲母亲付某某来处理此事,付某某遂叫着李某乙一起来到杨某乙出租房。后杨某乙、杨某甲、施某某以李某甲与吴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家庭造成损失,以及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后杨某乙进行了赔偿为由,向李某甲索要赔偿,李某甲迫于压力向曾某某借款2万元支付给杨某甲、杨某乙、施某某,并按照三人要求书写了一份不再与吴某某联系的保证书,之后李某甲、李某乙、付某某才得以离开。案发后,2万元已退还李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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