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巷**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中旬,济南市长清区某村村民谯某某、李某某在郑济高铁清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地下有沙。谯某某向本村书记杨某某、主任贾某某汇报后,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与杨某某商量后决定夜间挖沙售卖,并立即对沙坑进行回填。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贾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组织机械施工,于2020年5月20日至5月22日夜间采沙共计4176.78方,非法获利268900元。经鉴定,贾某某等人开采矿产为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认定的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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