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启中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龙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在审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梓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杨某某在政府规划的采砂范围内超采5.58万方立方米,涉矿产品价值1116000元(人民币,下同)。
本院审查查后以梓潼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于2018年10月31日以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发现政府规划范围内的砂石并不是杨某某开采,于2020年1月17日变更起诉为: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11月20日同梓潼县水务局签订了《梓潼县河道砂石开采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直至2018年2月8日案发,在梓潼县玛瑙镇上河村三社河段,不按照该《协议书》规定范围,在《协议书》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外擅自无证开采砂石并堆放河岸等处对外销售。案发后,梓潼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还未销售完的砂石进行了扣押。经四川九零九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扣押的砂石进行测量为15653.4立方米,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扣押的砂石价值1073104.0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过两次补充证据、变更起诉开庭审理,指控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仍然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政府规划的开采范围的证据不足;杨某某非法采砂的数量事实不清;认定杨某某沙场内堆放的砂石是否存在其合法开采的部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该案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由原查封、扣押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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