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采矿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朱某某为其二人承包的名口土地开发项目用沙需要,未经乐平市水务局批准,擅自利用挖机、铲车在官庄水新庄段非法采砂,价值二十七万余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但是根据案件情况由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