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1988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洪雅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2月12日以眉洪森公(眉洪森柳)诉字(2020)1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不起诉杨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洪雅县**镇**村**组小地名“大连湾”刘某某家的2株楠木树。2019年9月14日、2019年9月15日,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对该两株树木采伐制材并出售。经鉴定,被砍伐2株树木物种为樟科、楠属,又名桢楠、雅楠,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0年4月,经补充侦查,杨某某非法采伐的两株楠木树系人工栽种。
本院认为,根据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杨某某无证采伐的楠木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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